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进行审议。草案加大了对擅自拆除、损坏优秀历史建筑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在完善保护管理机制、加强保护规划对历史风貌的管控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现行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从2003年起实施。由于条例制定较早,对当前保护管理工作面临的历史风貌保护与活化利用有待协调等现实问题并没有具体规定,已不能适应保护的新形势和新需求。近年来,上海擅自拆除、损坏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时有发生,比如广受关注的巨鹿路888号被户主擅自拆除改建事件,被拆建筑是90多年前的英式花园住宅,被列为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
草案最显著的变化是改变了条例名称。对此,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徐毅松表示,这主要基于几方面考虑:一是整体保护工作的推进、保护对象需作进一步扩展;二是优秀历史建筑是上海历史风貌保护的核心要素,有必要在条例名称中保留突出;三是直观展现上海历史风貌保护工作向整体保护拓展的转变。草案在结合上海探索实践的基础上,确立了“点、线、面”结合的整体保护观念,突出“活化利用”,鼓励在符合保护要求基础上,以功能调整、设施优化、环境提升等方式,发挥优秀历史建筑等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商业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草案对擅自拆除、损坏优秀历史建筑等违法行为从处罚事项、处罚对象、处罚幅度等方面均进行了调整。如将擅自迁移优秀历史建筑的罚款由建筑重置价“一到三倍”调整为“三到五倍”,将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罚款由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调整为“五到十倍”,同时进一步优化罚款设置方式,增加处罚可实施性。
草案还在完善保护管理机制、加强保护规划对历史风貌的管控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市、区政府设立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还规定了保护对象定期普查、征收房屋前保护对象核对、依法适用征收、监督考核等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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